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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2020/07/06 护理学院 

命题与试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试题命题工作实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试题命题实行考教分离,建立与完善、更新试题库。

第二条试题命题要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既要注意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的综合分析、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题型可采用选择、名词解释、填空、问答、病例分析等多种形式,要注意难易搭配,题量适中,试题规范。

第三条 期末考试须出A、B两份难度、信度、区分度相当的试卷(含相应的标准答案)。试题要题意明确,措词确切,无病语及错别字

第四条 试卷避免重复使用,重复率不要超过30%。

第五条 各教研室和有关单位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将试卷(含电子版)报送考务科,并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

第六条 试卷于考试前一天到考试中心领取,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私自带回家中。

第七条考核完毕,试卷由教研室填写试卷装订封面等内容后,以学生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装订。

第八条装订顺序(以编号顺序从上至下):1、试卷装订封面;2、装订材料目录;3、学生成绩登记表;4、考场记录;5、空白试题;6、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7、试卷分析;8、按学生学号顺序排列的学生试卷和答卷;9、试卷装订封底。

第九条装订好的试卷教研室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五年。保管期限满后,由教研室指定专人交教务处考务科集中销毁,严禁将使用过的试卷按废纸变卖。

监考与巡视制度

第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仔细查看学生是否带入手机等通讯设备;是否按规定单人单坐;书桌内有无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资料等;课桌面有无书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等。

第十一条 学院分管领导与教学科研管理科于考前审定与落实监考人员名单。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责任制,其职责是领取、发放、收集试卷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

第十二条 每考场考生数尽量在60人以下,教研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教师。本教研室监考人员不足的,由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学生证、考试证及是否对号入座。在发卷前统一处置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物(包括手机等通讯工具)。违规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四条 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必须告知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有误,提醒考生在试卷和答卷上填写院(系)、班级、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考试开始15分钟后若发现试卷错页、重页、漏页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若因印刷不清或分发错误,考生举手询问时,方可给予答复或更换。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阻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应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对无视警告,继续违反考试纪律者,监考人员应停止其考试。一经发现考生违规、作弊,证据确凿,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知学生本人签字认可责任,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在试卷上记以违规、作弊标记。监考人员应对停止考试和违规、作弊情况及时登记在监考记录单上,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情况记录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处理。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监考人员不能坐着监考,考场内监考人员不得吸烟、看手机、看书报,不得聊天和打瞌睡,不准抄题和做题,不得将试题传出考场。否则,按相应教学事故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题,立即交卷,对不按时交卷的学生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考场考试记录单,院校各1份。考试结束后院级考试记录单随试卷一起装订。校级考场记录单及时送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和答卷,如有发现试卷或答题纸缺少,应立即追查并追回。对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规者,应立即上报,并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如发现考生出现健康意外,不能坚持考试,应立即报告学院(系、部),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要到考场巡视,及时了解考试情况:

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每个教室的监考教师资格、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不少于2人)。

3、学生带入考场的通讯设备及资料是否按规定处置;学生是否按规定单人单坐;书桌椅内不得有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课桌面有无书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等。

4、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考场秩序如何。

5、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不论是教师或学生均应坚决制止,及时处理,并与教务处联系。

阅卷、评分及试卷分析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各教研室应及时组织阅卷。阅卷、评卷工作要认真、细致、公正、准确,参加阅卷、评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干涉教师阅卷、评卷工作和私自到教研室查卷查分,教师不得变相送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阅卷后,试卷及答题纸由教研室妥善保存5年,以备查阅。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总评成绩应于期末考试结束后五天内,由教研室将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实验实践等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纸质成绩报表一式二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报表一份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教研室自留一份备查。成绩一旦归档,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有误需更改成绩者,须经两位以上教师重新阅卷,由教研室主任说明情况,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生效。教研室在报送学生成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试卷,将分析结果填入试卷分析表,报送教务处考务科。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不得随意接待学生查分。如确有疑问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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