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和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并为选留师资提供考察条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充分发挥本单位青年教师作用的原则下,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学有余力的在校研究生中有计划、有选择地聘用部分符合要求的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
第三条 聘任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从进入第二学年开始聘用。聘用期限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以一学年为宜,研究生在校期间担任助教的工作量累计不超过半年。(不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学时)不得因受聘担任助教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聘用办法,聘用单位将拟聘在校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的工作任务、工作条件、聘用要求和待遇等事项公布,由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研究生本人报名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校研究生学院、教务处同意,由学校人事处批准。受聘研究生应和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研究生在担任助教工作(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任务)期间按月补足助教工资,并按学时发给课时费。(属临床医学院、医检系、医学影像系的研究生,该经费由附院支付,其他院、系研究生所需经费由学院支付)。
第七条 按本办法聘用的教研室,应有一名教研室主任主管该项工作,对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按照教师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表现不好者应批评教育,不适宜担任助教工作者,可提前解除聘约。聘用期满时,聘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状况,工作表现等作出全面鉴定,存入个人档案。今后学校选留师资时,应优先在曾受聘担任过助教工作的研究生中考虑。
第八条 受聘担任助教工作研究生的补助工资从院预算外基金开支,由教研室主任,研究生学院按学期报名单,人事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发给。
补充说明:
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办理程序:(1)拟担任助教工作前一个学期,由教研室提出拟担任助教研究生的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到人事处签订《贵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有关协议》一式两份。(2)研究生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工作后,到人事处领取《贵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工作鉴定表》一份,由本人和教研室主任据实填写并签字后报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人事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