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护理学院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学校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规划与建设、教学改革与发展、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1、负责对我院学科建设、硕士学位点建设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专业学位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对硕士点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并参与学科及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
2、负责对我院专业设置进行调整,负责新增专业的论证和评估工作;
3、负责重点课程和院级网络课程、教材的申报编写等的评选、建设规划、监督指导。
第四条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建设
1、对学院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养方案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教学改革
1、对学院教学改革方案、教学改革项目进行初审和上报;
2、组织推选教学成果、教学先进个人、先进单位表彰对象;
3、组织推选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研究生优秀论文等。
第七条 负责指导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八条 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第十条 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到教学第一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教研室和学生科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