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教科发〔2013〕307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
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
2013年7月17日
附件:
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是指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过程规范,能解释教育现象,反映教育规律,完善教育理论,提出教育策略,深化教育改革,解决教育教学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和社会效益,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时代特点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2至3年评选1次。
每届评审前贵州省教育厅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申报与奖励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
凡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教育学术性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没有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政策咨询报告等,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或者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者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的,也可申报。
开发建设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学习资源和工具书,开发设计的教具、学具,出版的论文集、音像制品等,不属于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
第六条申报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2.研究成果的观点、思想、方法、策略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反映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教育改革与实践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3.提出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方法、策略、措施、模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应用研究2年以上,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或良好的推广运用价值。
4.在教育教学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在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同行和学术界认同。
第七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者分为个人、集体和单位三种类型。每个申报者(申报成果个人、主持人或主持单位)只限申报一项。成果持有者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1.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3.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育科研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持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2.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3.反映研究成果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4.反映研究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5.反映研究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规划立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受益方证明等。
第九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受理申请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须在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省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资金中支付。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含主持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除个人申报外,集体申报的人数不超过10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联合申报的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组织评审与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教育科学院科研管理所)负责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方案、评选标准,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提交评审、结果公示和办理成果报批等具体事项。
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和授予。
第十三条严格评奖程序,确保评审质量。专家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成果,不与其他专家商量;专家会议评奖:应当以独立评审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宁缺毋滥,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每届评奖数额。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省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和成员,不得参加评选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经评审拟授奖的成果实行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含主持人)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