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中华护理学会第27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管理,提升护理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护理学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支持从事护理学类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施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的护理科学技术人员在科研课题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
第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的推荐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符合医学、护理伦理原则;
(三)紧密结合护理学科实际,坚持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前瞻性。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在科研课题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课题相关管理办法;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三)批准资助课题;
(四)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中华护理学会下设科研工作委员会(简称“科委会”),负责科研课题立项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汇集并提议立项指南;组织课题申报、资格审查及立项评审;指导立项课题过程管理;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审核和结题审核;向完成课题研究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成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受中华护理学会委托,遴选、推荐护理科研课题。主要职责包括:向中华护理学会推荐科研课题;负责立项课题的过程管理;对课题组的研究工作给予专业指导和帮助;负责支持课题成果在本区域内的交流、推广和应用。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和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
第九条 课题申报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请、组织审批、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条 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华护理学会会员;
(二)正在从事护理临床、管理、教学工作;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护理科技人员推荐;
(四)具有承担护理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施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课题的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一条 已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如发表SCI论文或获中华护理学会/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奖项者,在结题后2年内申请中华护理学会课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一)根据课题指南,以护理临床、管理、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须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华护理学会;
(三)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的课题,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华护理学会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推荐的申报课题后,首先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形式审核的申请书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审、终审和公示。
初审:科委会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同一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采用通讯评审的方式。
终审:科委会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课题申请书进行终审,终审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
公示:通过终审的拟立项课题,将在中华护理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寄送同意立项的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立项的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课题名称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华护理学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第四章课题研究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实行课题申请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研究任务书》,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课题计划中期向科委会提交课题中期报告。
第十八条 科委会对课题负责人立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审核中期报告。对未按时提交中期报告者,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华护理学会审批。
(一)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变更课题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六)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七)申请撤销课题;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凡立项课题研究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科委会可提出报告,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中止或撤销其立项课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医学、护理伦理原则者;
(二)有剽窃和弄虚作假行为者,与课题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
(三)中期考核整改后仍不能通过;
(四)到期不能完成;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时限1-2年,少数重大课题可适当延长为3年。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不能在规定期限结题并提交结题报告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当于课题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报中华护理学会审批。延期期限最多一年。批准延期的课题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未提出延期申请又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者,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章结题审核
第二十五条 中华护理学会在立项课题结题后,组织专家对结题课题的完成情况及成果进行结题审核。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于结题审核合格者,颁发《中华护理学会科研立项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及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
(一)结题审核未通过,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仍未通过;
(二)在规定时间内和延长期限内未完成课题;
(三)课题结题等级为不合格者;
(四)存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鉴定合格,由中华护理学会印制成果专集。主要研究成果需在中华护理杂志社系列刊物(含增刊)上发表。
第六章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护理学会设立课题专项资助将根据课题的理论和应用推广价值,确定课题经费支持金额。
第二十九条 获准立项的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和拨款,由中华护理学会支付到获批单位银行账户,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单位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账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严禁挪用。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劳务费及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经费20%)。
第三十一条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结题报告时,应同时提交经费预算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三十二条 凡被中止或撤项的课题,剩余资金在结论下达后在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华护理学会。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课题结余经费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相关研究的直接支出。对于结余金额等于或超过资助金额20%者,学会将在后续申报课题的审核和核算资助额度时加以考虑。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华护理学会。
第七章成果署名与发布
第三十五条 凡中华护理学会资助的立项课题,其研究的最终成果,中华护理学会有优先使用权。课题负责人在向有关决策部门报送,或正式发表、出版最终成果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资助”字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护理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