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中华护理学会第27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研究成果(以下简称课题成果)的管理,反映资助成效,推动课题成果的共享、传播、转化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课题成果,包括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资助项目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
第三条 课题成果的报告、标注、共享、使用、监督和保障活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护理学会在课题成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管理课题成果档案;
(二)组织课题成果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等;
(三)促进课题成果的共享和传播;
(四)监督课题成果使用和转化;
(五)其他课题成果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向中华护理学会提交中期进展报告、结题报告;已结题的课题后续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撰写并提交课题成果报告。课题负责人应对课题结题报告和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将下列研究成果作为课题成果列入研究成果报告中:
(一)非本人或者参与者所取得的;
(二)与受资助课题无关的。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好课题成果原始记录的采集和保存工作,确保课题成果报告中科学数据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参与者发表的课题成果均应如实注明得到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资助和课题编号。对于受多个资助机构资助产生的课题成果,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作为第一顺序标注。
第九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所形成的成果权利归属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论文形式发表成果的,论文作者应当及时将论文提交开放获取机构知识库。
第十一条 课题成果中具备申请专利等有关知识产权条件的,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科研课题应当对科研成果进行分类统计。对于取得突出的和重要的资助课题成果(如获批中华护理学会/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项、发表高水平论文),将在后续申报课题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课题成果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以及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华护理学会将予以警告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成果管理中涉及国家机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